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勝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侯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9年5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於99年8月30日確定。
(二)因於99年7月3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1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於100年1月15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