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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勝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侯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9年5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於99年8月30日確定。
(二)因於99年7月3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1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於100年1月15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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