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鴻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鴻展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