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明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明材所犯附表編號1至3及9至18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明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應予准許部分(即附表編號1~3及9~18部分):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3及9~18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其中編號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9~1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及9~18所示犯罪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9至13所示竊盜等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8號),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6月28日,附表編號1~3及9~18所示各罪均係於上開最初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本院爰應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應予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4~8):檢察官聲請本件併合處罰數罪中,最初判決確定之日期為100年6月28日,業如前述,而附表編號4~8所示各項犯罪日期分布介於100年7月至同年11月間,顯在上述最初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不符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要件,自不得與其他罪刑定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