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火木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火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火木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則稱舊法),本件受刑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茲論述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合併定應執行刑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又受刑人於95年7 月1 日以後所犯之罪(即附表編號2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方式定之,與修正前所犯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惟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擇最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定之,亦即以較有利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之。
(三)綜上所述,本件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行為時法亦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41條第1 項前段,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火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 ││ │方法逃漏稅捐 │之妨害投標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 ││ │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 │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 │1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 │99年9月19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9243號 │101年度偵字第3647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185號 ││ ├───┼─────────────┼─────────────┤│ │日 期│100年5月20日 │101年8月10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185號 ││ ├───┼─────────────┼─────────────┤│ │日 期│100年6月13日 │101年8月30日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926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12 ││ │號(已執行完畢)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