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姚佰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佰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姚佰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100年1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
100年9月13日確定。
(二)因於100年1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
100年9月13日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三)因於100年1月2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加重竊
盜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
月,於101年1月2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