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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文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文燦所犯附表所示之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燦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文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侵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97.09.02            │98.11.20            │99.01.25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74號    │99年度偵字第793號   │99年度偵字第793號   │
├─┬──────┼──────────┼──────────┼──────────┤
│最│法        院│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01號   │99年度上訴字第88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88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08.31            │100.01.06           │100.01.06           │
├─┼──────┼──────────┼──────────┼──────────┤
│  │法        院│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01號   │100年度臺上字第1704 │100年度臺上字第1704 │
│  │            │                    │號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3            │100.04.07           │100.04.07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98.01.31~98.02.17間 │98.07.03            │98.07.28            │
│                │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續字第103號 │99年度偵字第5142號  │99年度偵字第5142號  │
├─┬──────┼──────────┼──────────┼──────────┤
│最│法        院│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0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6.22           │101.01.31           │101.01.31           │
├─┼──────┼──────────┼──────────┼──────────┤
│  │法        院│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0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22           │101.02.20           │101.02.20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98.07.04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142號  │                    │                    │
├─┬──────┼──────────┼──────────┼──────────┤
│最│法        院│嘉義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01.31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0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