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文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14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文燦犯詐欺取財罪叁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5列「接續」改為「另起犯意,分別」。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補充調解成立內容影本、被告郭文燦於審理中自白及證人陳建志審理中證述(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1號卷第46、134-1 39、141頁)。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3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7年4月1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壯年,四肢健全,不思努力上進,竟以詐術騙取他人信任進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致被害人任建公司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55,500元、92,500元、69,375元之損害,被告犯罪情節及手段,又於審理中雖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惟尚未清償完畢,已清償數額為75,000元,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上開卷第141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455之1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聲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