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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字第2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5日               │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35│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714│
│ 年度案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926號      │
│事├───┼─────────────┼─────────────┤
│實│判  決│101年6月26日              │101年7月11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926號      │
│判├───┼─────────────┼─────────────┤
│決│判決確│101年7月16日              │101年7月26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18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45 │
│          │號。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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