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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寶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寶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寶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訂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至六及七至八所示之罪,業分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2 年4 月及1 年1 月,有該各該裁判、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於101  年4 月9 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9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於101年7月19日確定。
二、於101  年4 月9 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9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1 年7 月19日確定。
(上開二罪,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三、於101  年2 月21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6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於101 年8 月2日確定。
四、於101  年3 月10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6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於101 年8 月2 日確定。
五、於101  年2 月21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6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1 年8 月2 日確定。
六、於101  年3 月9 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6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1 年8 月2 日確定。
(上開四罪,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七、於101  年4 月25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於101 年8 月13 日確定。
八、於101  年4 月24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1 年8 月13 日確定。
(上開二罪,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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