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0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089號
- 聲請人
-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木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木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吳木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仍不知悔改復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其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850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