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5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1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木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4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木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木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 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且查「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是倘某甲所犯子罪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月17日屆滿,若其未於85年6 月17日晚間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本件,某甲於民國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準此,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同一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 年度抗字第945號裁定參照)。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吳木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089號、第1156號、第1273號、第1412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及編號2部分,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102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可能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102年09月23日)之前、當日或翌日(24日) 上午9時50分許前某時,惟依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係於102年09月23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且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412號案件全卷資料,尚無事證證明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於102年9月24日0時至上午9時50分許,衡之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發生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尚未發生確定效力,亦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5月、2月及4月之總和。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7月09日上午9時│102年06月24日上午10 │102年08月02日上午9時│
│                │  53分回溯96小時內  │   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50號           │第884號             │第1009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089 │102年度嘉簡字第1156 │102年度嘉簡字第1273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30日    │   102年09月09日    │   102年10月31日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089 │102年度嘉簡字第1156 │102年度嘉簡字第1273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2年09月23日    │  102年10月07日     │ 102年11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至編號2部分經定│編號1至編號2部分經定│                    │
│備            註│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編          號 │         4          │                    │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9月24日上午9時│                    │                    │
│                │50分回溯96小時內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20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412 │                    │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1日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412 │                    │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2年12月0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