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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福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福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本案於假釋期間再犯,實非可取,復衡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竊取他人現金新臺幣4,892元,已交還與被害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2年度偵字第2091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10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