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志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4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志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1年8月 6日之前,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9日 │101年5月19日 │101年5月15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案號 │毒偵字第508號 │毒偵字第881號 │毒偵字第1253號 │ │ │ │ │ │ ├───┬──┼────────┼────────┼────────┤ │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5│101年度訴字第538│101年度訴字第65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1年7月17日 │101年8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5│101年度訴字第538│101年度訴字第65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101年8月6日 │101年9月20日 │101年11月19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