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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智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說明,除就犯罪事實欄有關被告前科資料之記載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陳智豪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668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98年度易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兩案,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 101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案,犯後復否認犯行,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27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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