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智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說明,除就犯罪事實欄有關被告前科資料之記載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陳智豪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668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98年度易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兩案,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 101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案,犯後復否認犯行,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27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