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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志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4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志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1年8月 6日之前,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9日     │101年5月19日    │101年5月15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案號        │毒偵字第508號   │毒偵字第881號   │毒偵字第1253號  │
│            │                │                │                │
├───┬──┼────────┼────────┼────────┤
│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5│101年度訴字第538│101年度訴字第65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1年7月17日    │101年8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5│101年度訴字第538│101年度訴字第65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101年8月6日     │101年9月20日    │101年11月19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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