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美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美如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胡美如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1年度易字第518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63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本件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是本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併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