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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婷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婷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婷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469號、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428 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然本件所處之宣告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修正前後並無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16日        │101年12月21日12時40 │                    │
│                │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61號          │字第246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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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469號 │102年度嘉簡字第42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1年11月29日       │102年3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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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469號 │102年度嘉簡字第42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2月18日        │102年4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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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助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 │                    │
│備            註│字第221號           │第144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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