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昌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昌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鄭昌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101年7月1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
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於101年10月19日確定。
(二)因於101 年4月2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101年度易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10月
19日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
(三)因於101年4月2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
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1年11月29日確定。
(四)因於101年5月1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
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1年11月29日確定。
(五)因於101年5月15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
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1年11月29日確定。
(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六)因於101年4月27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
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1年12月5日確定。
(七)因於101年5月27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
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1年12月5日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