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俊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 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3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 4-6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 1-6所示之罪請求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贓物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4月│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5月、6月、6月 │ │ │ ├─────┼────────┼────────┼────────┤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6日(4 │101年11月23日 │101年10月22日 │ │ │次)、101年10月7│ │ │ │ │日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6934、7973│偵字第6934、7973│偵字第6934、7973│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3月8日 │102年3月8日 │102年3月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4月3日 │102年4月3日 │102年4月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備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20日 │101年11月10日 │101年10月14日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6934、7973│偵字第1205號 │偵字第1205號 │ │ │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易字第465│102年度易字第465│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3月8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1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易字第465│102年度易字第465│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4月3日 │102年9月5日 │ 102年9月5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否 │ │件 │ │ │ │ ├─────┼────────┼────────┴────────┤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年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