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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俊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 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3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 4-6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 1-6所示之罪請求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贓物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4月│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5月、6月、6月 │                │                │
├─────┼────────┼────────┼────────┤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6日(4 │101年11月23日   │101年10月22日   │
│          │次)、101年10月7│                │                │
│          │日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6934、7973│偵字第6934、7973│偵字第6934、7973│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3月8日     │102年3月8日     │102年3月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訴字第78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4月3日     │102年4月3日     │102年4月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備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20日   │101年11月10日   │101年10月14日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6934、7973│偵字第1205號    │偵字第1205號    │
│          │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易字第465│102年度易字第465│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3月8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1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 │102年度易字第465│102年度易字第465│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4月3日     │102年9月5日     │ 102年9月5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否        │
│件        │                │                │                │
├─────┼────────┼────────┴────────┤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年2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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