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銘
黃文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家銘、黃文隆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分別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