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6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6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榮輝
被告
王昆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編號1、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1「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欄第6列「肆月」後,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同欄第7列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誤載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另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欄第7列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誤載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均係明顯誤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
│1   │林榮輝  │林榮輝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而填製會計憑證,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
│    │        │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王昆源  │王昆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    │        │稅捐,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
│    │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6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