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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庭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庭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庭維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3年4月10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侵占      │      重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03.02~102. │99.12.08~102.05│
│                │04.18           │.1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3735號      │字第4901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784│
│      │        │1609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03.14       │103.07.24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784│
│      │        │1609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04.10       │103.08.21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字第1600號      │字第364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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