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守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守信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2年12月2日之前,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6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共5罪,各處有期徒 │處有期徒刑5月 │ │ │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05.27 │102.10.24 │ │ │102.05.28 │ │ │ │102.05.28 │ │ │ │102.06.10 │ │ │ │102.06.11 │ │ ├──────┼─────────┼─────────┤ │偵 查 機 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001號 │偵字第1308號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朴簡字第232│103年度朴簡字第15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10.31 │103.01.15 │ │ │日期│ │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2年度朴簡字第232│103年度朴簡字第15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102.12.02 │103.03.03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4126號(應執行│字第1061號 │ │ │有期徒刑1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