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5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韋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劉韋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