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2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俊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俊廷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19時許,在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2樓告訴人賴皇霖住處,徒手至衣櫥內竊取告訴人所有之黃金手鍊2條及黃金項鍊1條。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係被告之兄,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45頁),並經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4卷第5-7頁),復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4卷第4、8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係2親等旁系血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本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頁),揆諸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