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0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36號、第3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德係告訴人黃植義之姊夫,被告陳明德於民國103年4月3日下午2時2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友人蔡思佳時,為告訴人黃植義與女友林永惠撞見,告訴人黃植義遂以身體檔在被告陳明德駕駛之汽車前,要求其下車說明,詎其遭攔停後,竟為逃離現場,乃基於傷害之犯意,駕車撞擊前方之告訴人黃植義,告訴人黃植義因遭撞擊而趴在該汽車引擎蓋上,復自該引擎蓋跳下脫險,被告陳明德隨即加速駛離現場,告訴人黃植義因而受有腹壁挫傷、右小腿及左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植義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50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廷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