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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朴簡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守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30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守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仍不知警惕」更正補充為「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守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犯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服務業,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仍為本件之施用毒品行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