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守信
- 指定辯護人
- 丁詠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962、3651、3652、3653、3948、3950、3986、3
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守信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犯罪事實
一、李守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之禁藥,不得轉讓,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分別基於以下之犯意,為以下之行為:
(一)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4日19時許,在嘉義縣布袋鎮過溝廈厝33之1號之王慶財住處,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王慶財,供其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6日10時30分許,得王慶財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聯絡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許嘉強。
(三)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及轉讓禁藥之犯意,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聯絡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交易方式,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楊嘉龍。
(四)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聯絡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國輝。
(五)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聯絡後,於如附表五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鄭漢斌。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布袋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李守信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349-359頁、本院卷第72-74、229-234、352、364-370頁),核與證人王慶財、許嘉強、楊嘉龍、蔡國輝、鄭漢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86號卷第13-16、28-32、41-43、52-54、63-76頁、警40號卷第34-36頁、偵卷第33-37、103-122、157-165、193-196、229-240頁)。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9年6月4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10163號函及所附勘察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搜索票、同意搜索書、搜索扣押筆錄等附卷可參(警86號卷第20-23、34-37、47、58、80-87、94頁、警40號卷第55-56、58-59、61-62頁、警42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95、159-183、197-205頁)。
三、又被告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雖因未當場查獲販毒事實,無帳冊以供比對,無從查知其販賣毒品之確實數量及純度,致無從精確算知其販售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獲利潤之數額。然毒品交易行為極具風險,如未有利可圖或有特殊情況,衡情應無甘冒重刑追訴之虞。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賣毒品,是賺自己吃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70頁),可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利潤,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主觀上具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項分別規定「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分別規定「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刑度,且偵審自白減刑之要件規定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較嚴格,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結果,均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各該規定論處。
(二)又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與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104年12月2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亦即其轉讓之數量及對象)如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情形,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96年度台非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人王慶財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證稱:109年4月4日我施用的毒品,是李守信無償提供給我吃的等語(警86號卷第52頁、偵卷第34-35頁)。證人楊嘉龍於偵查中證稱:108年9月7日這天,我除了跟李守信買甲基安非他命外,還有請他送我一點甲基安非他命,他用夾鏈袋裝1小包給我等語(偵卷第111-112頁)。應認被告上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王慶財、楊嘉龍之量未達「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其刑標準。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如附表三編號7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如附表二至五(除附表三編號7外)各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1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其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如附表三編號7,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其如附表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關於累犯之部分,說明如下:
1、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朴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朴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3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4年11月2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2、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3、經查,被告已有轉讓禁藥之前案,且已因此入監執行,猶未能汲取教訓,再犯本案轉讓禁藥,甚至基於營利意圖而販賣毒品,顯見被告對我國法律嚴禁毒品之規定置若罔聞,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仍屬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本院認本案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被告於警詢時供出其108年間之毒品來源為蔡宗穆,業經蔡宗穆於警詢時坦承有於108年9月15日、9月21日、9月29日、10月11日、10月20日、10月22日各販賣1.65公克、10月5日販賣3.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本院卷第131-139頁),而員警雖自108年8月19日起至108年11月11日止監聽被告期間,即已有監聽到蔡宗穆與被告交易毒品之通聯紀錄,然當時蔡宗穆所使用之門號為外勞申辦之人頭門號,係因被告之供述,才知悉蔡宗穆為販賣毒品與被告之人,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9年6月24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11501號函、109年8月23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16039號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9、315、339頁)。又被告上開各次向蔡宗穆購買毒品之數量,雖不足以於各次購入後販賣與證人許嘉強、楊嘉龍、蔡國輝,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販賣毒品只有部分來源是蔡宗穆等語(本院卷第352頁),是以自108年9月15日後之108年9月23日至108年11月7日,被告各次販賣毒品與證人許嘉強、楊嘉龍、蔡國輝之部分來源係蔡宗穆,而蔡宗穆係因被告供出而查獲等節,應可認定,爰就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9至17、附表四編號2至5部分,均先依累犯加重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又被告雖表示109年4月4日其毒品來源為呂賜吉,然迄至本院辯論終結前,就呂賜吉涉嫌販賣毒品與被告之案件,仍在偵辦中,尚未因而查獲呂賜吉,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9年9月17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17603號函、呂賜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85-289、331頁),是以,就如附表三編號18、附表四編號6部分,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適用。
(六)就如附表二至五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業如上述,爰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就上開經同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部分,遞減輕之。
(七)就如附表三編號18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楊嘉龍之犯行,因上開犯行,並非在對被告通訊監察期間,而未有關於上開毒品交易之證據,係因證人楊嘉龍及被告本人坦承而查獲,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9年6月24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11501號函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59頁)。而證人楊嘉龍於109年4月6日之警詢筆錄,員警並未詢問其關於109年4月4日施用毒品之來源,有上開警詢筆錄1份附卷可憑(警86號卷第63-76頁),被告於同日之警詢筆錄,即向員警表示有於109年之清明節前販賣毒品與證人楊嘉龍(警86號卷第9頁),應認被告於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知悉其有於109年4月4日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楊嘉龍前,即就此部分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應就此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為圖不法利益,竟販賣第二級毒品與他人,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法治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實無足取;惟念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其非販賣毒品大盤或中盤商,本件販賣毒品之獲利尚非甚鉅,實際售出之毒品數量較諸販毒集團亦屬零星小額,對社會造成之不良影響亦無法與之比擬之犯罪情節及對法益之侵害程度;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沒有小孩,之前幫忙家裡經營花店,後來到魚塭幫忙捕魚,與父母同住,父親目前身體狀況不佳,由母親照顧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部分
(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用以聯繫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編號1至5、附表五之販賣毒品所使用之犯罪工具,應於各該次犯行主文欄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如附表二至五各次販賣毒品之所得,分別均係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各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第17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犯罪事實 │ 所處之刑 │ ├──────┼──────────────────┤ │如犯罪事實欄│李守信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一、(一) │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二: ┌─┬────────┬───────────────┬──────────────┐ │編│ 方式 │ 通聯譯文 │ 所處之刑及沒收 │ │號│ │ │ │ ├─┼────────┼───────────────┼──────────────┤ │1 │於108年9月23日18│108年9月23日18時48分24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48分起,李守信│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 │ │以門號0000000000│B:喂!信阿喔,你甘有在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號行動電話與許嘉│A:有阿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強持用門號093730│B:有喔!那我們要約哪裡,郵局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均│ │ │0673號行動電話聯│A:好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絡後,於右揭通話│B:好好,我現在開車過去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完畢後10分鐘,由│A:到了打給我 │額。 │ │ │李守信在嘉義縣布│B:我要到了再打給你,OKOK │ │ │ │袋鎮過溝郵局前,│A:到布袋再打給我,我庄內娘 │ │ │ │販賣3.75克之甲基│B:好好 │ │ │ │安非他命1包與許 │A:好 │ │ │ │嘉強,許嘉強並交│108年9月23日18時54分47秒 │ │ │ │付6,500元與李守 │B:喂!我在中國這裡喔 │ │ │ │信。 │A:好 │ │ │ │ │B:好 │ │ ├─┼────────┼───────────────┼──────────────┤ │2 │於108年9月26日19│108年9月26日19時7分20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7分起,李守信 │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許嘉│B:喂,信阿喔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強持用上開門號行│A:安怎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動電話聯絡後,於│B:信阿喔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右揭通話完畢後10│A:呦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B:嘿嘿嘿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A:安怎 │額。 │ │ │郵局前,販賣1.87│B:我想要跟你借問勒,你那裡半項│ │ │ │5克之甲基安非他 │ 多少 │ │ │ │命1包與許嘉強, │A:哭爸,你哈明,你要死阿幹 │ │ │ │許嘉強並交付3,50│B:不可以喔 │ │ │ │0元與李守信。 │A:要那個喔... │ │ │ │ │B:我要的呢 │ │ │ │ │A:你要的喔 │ │ │ │ │B:嗯 │ │ │ │ │A:僅磅麻35娘,沒法度擱低阿 │ │ │ │ │B:35喔 │ │ │ │ │A:嗯 │ │ │ │ │B:啊我現在過去還是怎樣 │ │ │ │ │A:你現在要過來嗯,你來郵局好啦│ │ │ │ │B:同款郵局 │ │ │ │ │A:嘿!要到的時候打給我喔,我先│ │ │ │ │ (語意不清) │ │ │ │ │B:好啊 │ │ │ │ │108年9月26日19時24分47秒 │ │ │ │ │A:喂 │ │ │ │ │B:我在加油站加油好了,我現在要│ │ │ │ │ 過去了喔 │ │ │ │ │A:好好好 │ │ │ │ │B:好 │ │ ├─┼────────┼───────────────┼──────────────┤ │3 │於108年9月30日19│108年9月30日19時47分27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47分起,李守信│A:安怎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許嘉│B:喂!信阿喔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強持用上開門號行│A:嘿嘿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動電話聯絡後,於│B:我卡等ㄟ跑61好嗎?61那裡溜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右揭通話完畢後10│ 有沒?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A:沒要緊、沒要緊,你要到前提早│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嘉義縣白水湖61線│ 給我打就好了,我在那裡等你 │額。 │ │ │交流道快速道路下│B:要下去的時候打,還是到布袋打│ │ │ │,販賣1.875克之 │A:布袋就要打了,我騎過去也 │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 是...(語意不清) │ │ │ │與許嘉強,許嘉強│B:好 │ │ │ │並交付3,500元與 │108年9月30日19時54分5秒 │ │ │ │李守信。 │A:喂 │ │ │ │ │B:喂 │ │ │ │ │A:好我要過去了 │ │ │ │ │B:喔好好好。 │ │ │ │ │108年9月30日20時3分43秒 │ │ │ │ │A:你以後來都三 │ │ ├─┼────────┼───────────────┼──────────────┤ │4 │於108年10月5日16│108年10月5日16時15分28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15分起,李守信│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許嘉│B:喂!信啦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強持用上開門號行│A:還沒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動電話聯絡後,於│B:還沒呢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右揭通話完畢後10│A:還在找那個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B:瞭解,沒要緊,沒你看安怎在打│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嘉義縣白水湖61線│ 給我 │額。 │ │ │交流道快速道路下│A:好好 │ │ │ │,販賣1.875克之 │108年10月5日19時39分21秒 │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A:喂、喂 │ │ │ │與許嘉強,許嘉強│B:現在過去喔 │ │ │ │並交付3,500元與 │A:沒啦!我要跟你講沒法度像訊息│ │ │ │李守信。 │ 傳的這樣,因為這..擱另外那 │ │ │ │ │ 個,壓不下來啊 │ │ │ │ │B:要多少 │ │ │ │ │A:可能要像第1趟這樣喔 │ │ │ │ │B:35 │ │ │ │ │A:嘿呀!壓不下來,你先沒法度勒│ │ │ │ │ ,我朋友等2天 │ │ │ │ │B:OK啦!OK │ │ │ │ │A:這樣你要到郵局 │ │ │ │ │B:我開車 │ │ │ │ │A:開車...這樣要橋下喔,這樣好 │ │ │ │ │ ,你要到的時候提早打給我 │ │ │ │ │B:OK、OK,好,拜拜 │ │ │ │ │108年10月5日19時52分17秒 │ │ │ │ │A:喂 │ │ │ │ │B:我要到了喔 │ │ │ │ │A:好好好 │ │ │ │ │B:OK。 │ │ ├─┼────────┼───────────────┼──────────────┤ │5 │於108年10月18日 │108年10月18日11時31分41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11時31分起,李守│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許│B:喂信啊喔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嘉強持用上開門號│A:哭爸,安怎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行動電話聯絡後,│B:你現在甘有在你住的那裡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於翌日右揭通話完│A:沒呢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畢後10分鐘,由李│B:沒呢,我那天過去找你的那裡呢│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A:有啊 │額。 │ │ │鎮過溝某廟口涼亭│B:蛤 │ │ │ │旁,販賣1.875克 │A:有啊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 │B:因為我的手機在充電,等一下我│ │ │ │包與許嘉強,許嘉│ 就沒打電話給你,我現在要過去│ │ │ │強並交付3,500元 │ 找你 │ │ │ │與李守信。 │A:阿你直接過來就好了 │ │ │ │ │B:嘿呀嘿呀!你那裡那個乎 │ │ │ │ │A:我在這裡 │ │ │ │ │B:嘿呀嘿呀!我同款啦!同款有啦│ │ │ │ │ 乎 │ │ │ │ │A:不夠喔 │ │ │ │ │B:是喔!啊沒法度處理一下 │ │ │ │ │A:也是要等啊 │ │ │ │ │B:我就是驚太久? │ │ │ │ │A:你也沒可能馬上叫,伊就馬上來│ │ │ │ │ ,對無 │ │ │ │ │B:嘿 │ │ │ │ │A:恩 │ │ │ │ │B:啊不然多少 │ │ │ │ │A:剩3,2是有啦,3也是有 │ │ │ │ │B:3也有 │ │ │ │ │A:我如果整個給你我等於就沒啊,│ │ │ │ │我還要等,我驚等ㄟ人家就又打來│ │ │ │ │了 │ │ │ │ │B:是喔!啊不法度先撥給我,我現│ │ │ │ │ 在馬上要過去的呢 │ │ │ │ │A:對呀!撥給你,變作等ㄟ人要,│ │ │ │ │ 我沒啊!我朋友不知道幾點起來│ │ │ │ │ 啊 │ │ │ │ │B:對呀!我現在就要過呀 │ │ │ │ │A:對呀你過來沒要緊啊 │ │ │ │ │B:就看誰卡快 │ │ │ │ │A:你沒法度拿卡到啊 │ │ │ │ │B:嘿 │ │ │ │ │A:啊不然我攏給你,我就沒啊 │ │ │ │ │B:嘿呀!你現在就先打電話給你朋│ │ │ │ │ 友啊!叫伊速速 │ │ │ │ │A:伊都要過中午過 │ │ │ │ │B:是喔!等我過再講 │ │ │ │ │A:好 │ │ │ │ │108年10月19日15時41分24秒 │ │ │ │ │B:喂 │ │ │ │ │A:你可以過來了呀 │ │ │ │ │B:喔好啊好啊!因為我剛下班,身 │ │ │ │ │ 軀洗好 │ │ │ │ │A:好 │ │ │ │ │B:好好,同款那裡乎 │ │ │ │ │A:我在廟口 │ │ │ │ │B:廟口尼,好啊好啊,好好 │ │ ├─┼────────┼───────────────┼──────────────┤ │6 │於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15時57分14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15時57分起,李守│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許│B:喂!信啊喔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嘉強持用上開門號│A:嗯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行動電話聯絡後,│B:啊你在睏喔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於右揭通話完畢後│A:沒?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10分鐘,由李守信│B:我以為你在…喂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在嘉義縣布袋鎮過│A:在洗身軀 │額。 │ │ │溝某廟口涼亭旁,│B:呼!你在洗身軀呢,抱歉、抱歉│ │ │ │販賣1.875克之甲 │,尬你吵到,阿你在朋友那裡坐嗎│ │ │ │基安非他命1包與 │A:沒?,我等ㄟ要來廟口 │ │ │ │許嘉強,許嘉強並│B:你等ㄟ要去廟口尼,這樣我差不│ │ │ │交付3,500元與李 │多4點半之前過去你那裡 │ │ │ │守信。 │A:好 │ │ │ │ │B:過去廟口啥那裡..過去公園那裡│ │ │ │ │,就那天那裡好啊!乎,4點半 │ │ │ │ │A:好 │ │ │ │ │B:阿同款喔 │ │ │ │ │A:在沒那個了喔 │ │ │ │ │B:蛤 │ │ │ │ │A:你過來我跟你講 │ │ │ │ │B:好啊好啊!OKOK!好 │ │ ├─┼────────┼───────────────┼──────────────┤ │7 │於108年11月4日21│108年11月4日21時37分1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37分起,李守信│A:喂,伊現才接到人,說等ㄟ會過│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許嘉│來,我不知多久才會過來啦!你甘│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強持用上開門號行│有要等,還是明天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動電話聯絡後,於│B:明天好了,明天早上我起來差不│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翌日右揭通話完畢│多8點多,應該7點多我就打給你,│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後10分鐘,由李守│8點多過去你那裡安呢甘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信在王慶財上開住│A:要有接喔,我哪睏去就沒法度 │額。 │ │ │處,販賣1.875克 │B:乎,嘿呀嘿呀!要有接,哪無接│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 │也無要緊,哪無接就要下午,等我│ │ │ │包與許嘉強,許嘉│上班回來啊 │ │ │ │強並交付3,500元 │A:好好好 │ │ │ │與李守信。 │B:就先這樣,拜拜 │ │ │ │ │108年11月5日6時51分32秒 │ │ │ │ │B:喂,喂你… │ │ │ │ │A:我在我朋友這 │ │ │ │ │B:你在你朋友那裡嗯 │ │ │ │ │A:嗯 │ │ │ │ │B:同款那天那裏乎 │ │ │ │ │A:嘿嘿 │ │ │ │ │B:啊我嘴洗好我才過呀喔 │ │ │ │ │A:好 │ │ │ │ │B:好好 │ │ │ │ │A:幫我買早餐,來卡給你 │ │ │ │ │B:好啊!你要吃什米ㄟ │ │ │ │ │A:黑白買,隨便,2人份,我和那 │ │ │ │ │個... │ │ │ │ │B:2人份尼 │ │ │ │ │A:呦 │ │ │ │ │B:2個人份就對阿乎,好呀好好 │ │ ├─┼────────┼───────────────┼──────────────┤ │8 │於108年11月7日17│108年11月7日17時43分29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43分起,李守信│B: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許嘉│A:我朋友還沒回來,伊講回來了後│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強持用上開門號行│,還要下去台南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動電話聯絡後,於│B:嘿,啊有同ㄟ沒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 │ │右揭通話完畢後10│A:什麼同ㄟ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B:我要的這個阿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A:你要的那個 │額。 │ │ │某廟口涼亭旁,販│B:有同批沒阿 │ │ │ │賣1.875克之甲基 │A:同批得好像沒有了 │ │ │ │安非他命1包與許 │B:沒同批呀喔 │ │ │ │嘉強,許嘉強並交│A:沒同批 │ │ │ │付3,500元與李守 │B:阿不知有沒效果沒,這樣... │ │ │ │信。 │A:安怎,頂蓋那個沒效喔 │ │ │ │ │B:這趟ㄟ這有效 │ │ │ │ │A:啥米 │ │ │ │ │B:這趟ㄟ這有效啦 │ │ │ │ │A:這趟ㄟ這有效 │ │ │ │ │B:嘿呀嘿呀!這有啦 │ │ │ │ │A:阿前阿沒嗎 │ │ │ │ │B:我想說伊下台南回來不知有效嗎│ │ │ │ │?你聽有沒 │ │ │ │ │A:伊不曾在拿沒有效ㄟ啦 │ │ │ │ │B:嘿 │ │ │ │ │A:沒效ㄟ都可以拿回來換的,空神│ │ │ │ │ㄟ喔 │ │ │ │ │B:喔!好啦好啦!你看怎樣在打給│ │ │ │ │我,還是怎樣 │ │ │ │ │A:我想可能要9點10點左右勒喔 │ │ │ │ │B:安捺,那麼晚阿 │ │ │ │ │A:伊講伊回來,還要馬上下去台南│ │ │ │ │阿 │ │ │ │ │B:對呀!我講要那麼晚9點、10 │ │ │ │ │點就要變明天 │ │ │ │ │A:還是你要分2趟,隨你啊!2趟是│ │ │ │ │你卡沒閒,我是沒影響啦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聽有,2趟 │ │ │ │ │你那裡有...現在有... │ │ │ │ │A:我看多少先給你們,同款我會扣│ │ │ │ │起來阿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A:驚你沒那個娘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聽有 │ │ │ │ │A:看你啦 │ │ │ │ │B:你現在人在哪裡,在你朋友那裡│ │ │ │ │A:我在廟口,你要到先打給我,我│ │ │ │ │再過去就好啊!等你朋友勒,你朋│ │ │ │ │友要過來了,你朋友 │ │ │ │ │B:我朋友誰哈 │ │ │ │ │A:肉餅 │ │ │ │ │B:蛤 │ │ │ │ │A:肉餅ㄟ │ │ │ │ │B:肉餅ㄟ要過喔,現在喔 │ │ │ │ │A:喲 │ │ │ │ │B:我要和他隔開 │ │ │ │ │A:你卡等ㄟ再過來,伊拿了就走啊│ │ │ │ │B:我知道我知道,等卡ㄟ再過,我│ │ │ │ │要過去在打給你 │ │ │ │ │A:好 │ │ │ │ │B:好好,拜拜 │ │ └─┴────────┴───────────────┴──────────────┘ 附表三: ┌─┬────────┬───────────────┬──────────────┐ │編│ 方式 │ 通聯譯文 │ 所處之刑及沒收 │ │號│ │ │ │ ├─┼────────┼───────────────┼──────────────┤ │1 │於108年8月19日11│108年8月19日11時47分23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47分起,李守信│A: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以門號0000000000│B:喂,信阿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號行動電話與楊嘉│A:安那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龍持用00-0000000│B :喂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 │號電話聯絡後,於│A :安那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右揭通話完畢後20│B:那個500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分鐘,由李守信在│A:伸懶腰聲音(語意不清) │ │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B:好不好 │ │ │ │某廟口,販賣甲基│A:伸懶腰聲音(語意不清) │ │ │ │安非他命1包與楊 │B:我騎去要到你庄那裏喔 │ │ │ │嘉龍,楊嘉龍並交│A:好啦 │ │ │ │付500元與李守信 │B:你不要再讓我等太久呢 │ │ │ │。 │A:你現在要過來了嗯 │ │ │ │ │B:嘿,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A:喔 │ │ │ │ │B:好好 │ │ ├─┼────────┼───────────────┼──────────────┤ │2 │於108年8月24日10│108年8月24日10時1分42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1分起,李守信 │B: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A:喂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電話聯絡後,於│B:那個1張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右揭通話完畢後20│A:現在嗯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B:嘿嘿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A:好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某廟口,販賣甲基│B:我騎去要到你們庄內?那裏喔 │ │ │ │安非他命1包與楊 │A:好啦!啊我慢慢阿騎出去 │ │ │ │嘉龍,楊嘉龍並交│B:你不好讓我在那裏等呢 │ │ │ │付1,000元與李守 │A:好 │ │ │ │信。 │B:喔好好。 │ │ ├─┼────────┼───────────────┼──────────────┤ │3 │於108年8月24日21│108年8月24日21時11分19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11分起,李守信│A:安那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用500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電話聯絡後,於│A:安那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右揭通話完畢後20│B:用500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A:乎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B:啊我騎去要你們庄那裏啦蛤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某廟口,販賣甲基│A:好啦好啦 │ │ │ │安非他命1包與楊 │B:現在喔 │ │ │ │嘉龍,楊嘉龍並交│A:好 │ │ │ │付500元與李守信 │B:好 │ │ │ │。 │ │ │ ├─┼────────┼───────────────┼──────────────┤ │4 │於108年8月26日14│108年8月26日14時5分9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5分起,李守信 │A: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喂,那個1張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電話聯絡後,於│A:好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右揭通話完畢後20│B:廟,廟那裏呼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分鐘,由李守信在│A:好啦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B:你卡緊ㄟ,毋湯給我等喔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某廟口,販賣甲基│A:好啦 │ │ │ │安非他命1包與楊 │B:好好 │ │ │ │嘉龍,楊嘉龍並交│ │ │ │ │付1,000元與李守 │ │ │ │ │信。 │ │ │ ├─┼────────┼───────────────┼──────────────┤ │5 │於108年9月5日13 │108年9月5日13時35分16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35分起,李守信│A:安怎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同款再500,不然不夠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門號00000000│A:把你鄧下去喔!幹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11號行動電話聯絡│B:歹勢、歹勢啦!我同款再騎去那│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 │後,於右揭通話完│裡啦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畢後20分鐘,由李│A:蛤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B:好、好、好 │ │ │ │鎮過溝某廟口,販│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 │ │ │ │龍並交付500元與 │ │ │ │ │李守信。 │ │ │ ├─┼────────┼───────────────┼──────────────┤ │6 │於108年9月6日22 │108年9月6日22時34分7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34分起,李守信│B: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A:喂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B:我們2個人要過去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A:2個嗯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B:呦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A:好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B:好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108年9月6日22時46分35秒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A:喂 │ │ │ │龍並交付2,000元 │B:我到了呢 │ │ │ │與李守信。 │A:喔,好好,我馬上到。 │ │ ├─┼────────┼───────────────┼──────────────┤ │7 │於108年9月7日10 │108年9月7日10時3分58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3分起,李守信 │A: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喂!阿等ㄟ要過去喔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A:幾個人要過來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B:等ㄟ我1個人要過去娘啦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A:好。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108年9月7日10時6分11秒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B:喂,你的...鼎又打破了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A:乎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B:你甘還有 │ │ │ │龍並交付1,000元 │A:水蛙你 │ │ │ │與李守信,李守信│B:那是我朋友,不是我的 │ │ │ │同時無償轉讓甲基│A:好啦!我在洗一ㄟ,沒有了喔 │ │ │ │安非他命1包與楊 │B:蛤 │ │ │ │嘉龍。 │A:1個娘喔 │ │ │ │ │B:阿那個另外裝給我啦 │ │ │ │ │A:啥米 │ │ │ │ │B:把另外那個裝一點給我啦 │ │ │ │ │A:好啦 │ │ │ │ │B:啊我去廟那裡就好了乎 │ │ │ │ │A:騎來啦!騎來啦 │ │ │ │ │B:要騎進去喔 │ │ │ │ │A:騎卡到勒啦!我同款走出去 │ │ │ │ │B:好啦好啦 │ │ ├─┼────────┼───────────────┼──────────────┤ │8 │於108年9月10日23│108年9月10日23時36分43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36分起,李守信│B: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A:安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B:那個另外包起來給我喔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A:你跟他說多少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B:3張喔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A:好啦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B:ㄟㄟㄟ,啊有鼎沒啦!鼎沒啦!│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鼎1個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A:好啦 │ │ │ │龍並交付3,000元 │B:喔好好好 │ │ │ │與李守信。 │ │ │ ├─┼────────┼───────────────┼──────────────┤ │9 │於108年9月23日10│108年9月23日10時28分26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28分起,李守信│B:喂..喂!啊我沒煙銅管呢,要安│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A:水蛙,哪有那麼多管啦,在那裡│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一直蘆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B:我真的都沒有了,我不會跟你騙│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我的被我朋友嘎恁爸衝一下壞去│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你娘勒!阿衝1支給我呢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A:好好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B:蛤 │ │ │ │龍並交付1,000元 │A:好啦 │ │ │ │與李守信。 │B:啊我現在要過去喔 │ │ │ │ │A:好啦 │ │ │ │ │B:我在廟那裡蛤 │ │ │ │ │A:好 │ │ │ │ │B:好好 │ │ ├─┼────────┼───────────────┼──────────────┤ │10│於108年9月24日18│108年9月24日18時7分12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7分起,李守信 │B:喂!我卡晚ㄟ過去你那裡喔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A:啥米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B:我講卡晚勒,卡晚一ㄟ會過去你│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那裡啦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A:卡晚是要多久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B:不會太久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A:好啦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B:就我釣魚呀!沒釣我就過去了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A:釣你某水蛙,是很會釣喔 │ │ │ │龍並交付1,000元 │B:呦 │ │ │ │與李守信。 │A:釣2尾來吃看麥 │ │ │ │ │B:好啦!我在釣1尾抓過去給你 │ │ │ │ │A:阿沒是在學釣喔 │ │ │ │ │B:好啦..好好好 │ │ │ │ │108年9月24日19時31分58秒 │ │ │ │ │B:喂 │ │ │ │ │A:你要來卡早勒,要叫我朋友來不│ │ │ │ │夠那個呢 │ │ │ │ │B:喔,好啦 │ │ │ │ │A:好。 │ │ │ │ │108年9月24日20時36分32秒 │ │ │ │ │等你到九點,過後就明天了,我要│ │ │ │ │回家了! │ │ │ │ │108年9月24日22時00分28秒 │ │ │ │ │信啊我沒看到你傳簡訊給我我現在│ │ │ │ │要過去好嗎 │ │ │ │ │108年9月24日22時1分25秒 │ │ │ │ │來吧!騎進來一點 │ │ │ │ │108年9月24日22時3分39秒 │ │ │ │ │B:喂,阿要喬在哪裡 │ │ │ │ │A:同款啦 │ │ │ │ │B:同款那裡,我1個人要過去,阿 │ │ │ │ │用卡水點薄ㄟ │ │ │ │ │A:好啦。 │ │ ├─┼────────┼───────────────┼──────────────┤ │11│於108年9月26日8 │108年9月26日8時5分38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5分起,李守信 │A:安怎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喂阿有卡好ㄟ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A:卡好ㄟ,不是同款ㄟ,昨天有重│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拿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B:喔這樣好..好,我現在要過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A:啊..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B:l個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A:廟阿嗯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B:呦 │ │ │ │龍並交付1,000元 │A:好啦 │ │ │ │與李守信。 │B:好好 │ │ ├─┼────────┼───────────────┼──────────────┤ │12│於108年10月1日21│108年10月1日21時16分13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16分起,李守信│B: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A:安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B:我等一下拿900給你,我今天回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來太晚了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A:沒關係啦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B:阿我用2個500的,我明天再一起│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拿給你,因為我明天要算油漆錢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A:你講用啥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B:用500、1000都好,看你 │ │ │ │龍並交付1,000元 │A:好 │ │ │ │與李守信。 │B:乎 │ │ │ │ │A:你現在要過來嗯 │ │ │ │ │B:嘿呀 │ │ │ │ │A:這樣同款騎進來庄那裡喔 │ │ │ │ │B:喔好好好 │ │ ├─┼────────┼───────────────┼──────────────┤ │13│於108年10月3日下│108年10月4日15時6分18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午某時,李守信在│B :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嘉義縣布袋鎮過溝│A :安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某廟口,販賣甲基│B:我等ㄟ拿過去給你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安非他命1包與楊 │A:啥米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嘉龍,楊嘉龍再於│B:我等ㄟ拿過去還你啦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108年10月4日15時│A:好啦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6分起,以上開門 │B:阿真的都那個..阿你剛才說都沒│ │ │ │號與李守信以上開│有喔 │ │ │ │門號聯絡後,交付│A:沒有要給伊,我這裡也快沒有了│ │ │ │1,000元與李守信 │,你等ㄟ也有 │ │ │ │。 │B:我等ㄟ吃飽才過,要過我會打給│ │ │ │ │你 │ │ │ │ │A:好 │ │ │ │ │108年10月4日15時27分3秒 │ │ │ │ │A:喂 │ │ │ │ │B:喂!我現在要過去 │ │ │ │ │A:從哪裡過來 │ │ │ │ │B:我大廟那裡 │ │ │ │ │A:沒啦!你從哪裡過來啦 │ │ │ │ │B:從一信阿 │ │ │ │ │A:你騎卡進來勒,我要沒油阿 │ │ │ │ │B:喔好啦!好好。 │ │ ├─┼────────┼───────────────┼──────────────┤ │14│於108年10月6日15│108年10月6日15時25分10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25分起,李守信│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你有打給我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A:喂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B:喂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A:我要跟你講,我沒跟你講補回來│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了乎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B:沒咧!你沒跟我講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A:喔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B:不同的呢 │ │ │ │龍並交付1,000元 │A:不同,我現在在你們外面呢 │ │ │ │與李守信。 │B:現在在我外面,我現在在東石呢│ │ │ │ │A:我來這裡...來公園收花阿 │ │ │ │ │B:哭么呢!我想說等一下順便說 │ │ │ │ │A:阿你甘要回來了,我現在要回來│ │ │ │ │呀 │ │ │ │ │B:啊我還沒啦 │ │ │ │ │A:阿你回來再打給我就好了 │ │ │ │ │B:我在彎道你們那裡去 │ │ │ │ │108年10月6日15時36分15秒 │ │ │ │ │A:喂 │ │ │ │ │B:喂! 我現在要過去你們庄阿 │ │ │ │ │A:這樣要多久,我下一ㄟ差不多要│ │ │ │ │5分鐘、10分鐘勒喔 │ │ │ │ │B:我現在人在東石,才剛要騎過去│ │ │ │ │娘阿 │ │ │ │ │A:這樣ㄟ當、ㄟ當,廟口還是哪裡│ │ │ │ │B:哭么,到你們廟口好了,塭啊我│ │ │ │ │不知道騎過去勒 │ │ │ │ │A:好啦 │ │ │ │ │B:好 │ │ ├─┼────────┼───────────────┼──────────────┤ │15│於108年10月9日12│108年10月9日12時34分16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時34分起,李守信│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以上開門號與楊嘉│B:喂!我下埔下班過去你那裡,先│門號Z000000000號行│ │ │龍以上開門號聯絡│跟你預約一ㄟ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A:我只剩那個的喔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20分鐘,由李│B:蛤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A:人都拿去了,剛才都來…剩1ㄟ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某廟口,販│喔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B:嘿呀1 │ │ │ │包與楊嘉龍,楊嘉│A:好啦 │ │ │ │龍並交付1,000元 │B:下埔、下埔我下班過啦 │ │ │ │與李守信。 │A:好 │ │ │ │ │108年10月9日16時27分58秒 │ │ │ │ │A:喂 │ │ │ │ │B:我現在要過去喔 │ │ │ │ │A:廟口 │ │ │ │ │B:呦,好啦 │ │ │ │ │A:好 │ │ │ │ │108年10月9日16時39分4秒 │ │ │ │ │A:你在哪裡,你到了喔 │ │ │ │ │B:來塭阿岸那裡好了,來塭阿岸,│ │ │ │ │塭阿那裡 │ │ │ │ │A:7-11,我先過7-11勒喔 │ │ │ │ │B:我先騎去... │ │ │ │ │A:你來7-11,你來7-11好嗎 │ │ │ │ │B:麥啦,麥啦,人那麼多 │ │ │ │ │A:你那裡等一ㄟ,等一ㄟ │ │ │ │ │B:好啦好啦 │ │ │ │ │A:繳錢一下,馬上過去。 │ │ ├─┼────────┼───────────────┼──────────────┤ │16│於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0時49分51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0時49分起,李守 │A: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楊│B:你沒在睏乎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嘉龍以上開門號聯│A:沒?安怎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絡後,於右揭通話│B:我差不多點半過喔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完畢後20分鐘,由│A:剩差不多1喔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李守信在嘉義縣布│B:嘿呀嘿呀!我就要這樣,順便那│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袋鎮過溝某廟口,│天的我拿給你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A:好啦 │ │ │ │1包與楊嘉龍,楊 │B:好好 │ │ │ │嘉龍並交付1,000 │108年10月16日1時19分7秒 │ │ │ │元與李守信。 │B:喂 │ │ │ │ │A:安怎 │ │ │ │ │B:我現在要過去,在溝啊那裡 │ │ │ │ │A:我那天帶你來,矮厝啊這裡就好│ │ │ │ │B:哭么,我從塭啊這裡過..我找看│ │ │ │ │麥,我找看麥 │ │ │ │ │A:免啦,免啦!你溝啊那裡彎過,│ │ │ │ │在隔壁娘 │ │ │ │ │B:喔好啦 │ │ │ │ │108年10月16日1時31分7秒 │ │ │ │ │B:喂!我到廟阿喔 │ │ │ │ │A:好啦 │ │ │ │ │B:乎 │ │ ├─┼────────┼───────────────┼──────────────┤ │17│於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11時4分10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11時4分起,李守 │B:喂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楊│A:來啊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嘉龍以上開門號聯│B:啊!那個..我要4月初1?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絡後,於翌日右揭│A:現在喔...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 │通話完畢後20分鐘│B:喂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由李守信在嘉義│A:好啦好啦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縣布袋鎮過溝某廟│B:好 │ │ │ │口,販賣甲基安非│108年10月25日20時20分8秒 │ │ │ │他命1包與楊嘉龍 │A:安怎 │ │ │ │,楊嘉龍並交付3,│B:我現在過去找你喔 │ │ │ │000元與李守信。 │A:我在廟口 │ │ │ │ │B:你在廟口,你不要在我們那個朋│ │ │ │ │友那裡喔! │ │ │ │ │A:沒阿!我在廟口阿 │ │ │ │ │B:你在廟口那裡喔 │ │ │ │ │A:哪有差 │ │ │ │ │B:麥啦!那裡很多人? │ │ │ │ │A:拿了就走,安怎你要開港喔 │ │ │ │ │B:我過來找你、我過來找你,那天│ │ │ │ │的我順便拿還給你乎 │ │ │ │ │A:好 │ │ │ │ │B:好好。 │ │ ├─┼────────┼───────────────┼──────────────┤ │18│於109年4月4日晚 │無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上某時,與楊嘉龍│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 │ │相約在嘉義縣布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鎮過溝某廟口涼亭│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由李守信販賣甲│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基安非他命1包與 │ │ │ │ │楊嘉龍,楊嘉龍交│ │ │ │ │付1,000元與李守 │ │ │ │ │信。 │ │ │ └─┴────────┴───────────────┴──────────────┘ 附表四: ┌─┬────────┬───────────────┬──────────────┐ │編│ 方式 │通聯譯文 │所處之刑及沒收 │ │號│ │ │ │ ├─┼────────┼───────────────┼──────────────┤ │1 │於108年9月6日2時│108年9月6日2時4分36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4分起,李守信以 │A:衝啥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門號0000000000號│B:你在哪裡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行動電話與蔡國輝│A:廟口啦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持用門號00000000│B:在廟口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26號行動電話聯絡│A:溜滑梯這裡啦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後,於右揭通話完│B:好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畢後5分鐘,由李 │A:溜滑梯這裡啦 │ │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B:廟口有溜滑梯 │ │ │ │鎮過溝某廟旁之涼│A:你娘!你甘過溝人 │ │ │ │亭,販賣甲基安非│B:廟口 │ │ │ │他命1包與蔡國輝 │A:噴水池這裡啦 │ │ │ │,蔡國輝並交付1,│B :喔,好啦!我過去找你。 │ │ │ │000元與李守信。 │108年9月6日3時57分48秒 │ │ │ │ │B:喂 │ │ │ │ │A:安怎 │ │ │ │ │B:喂 │ │ │ │ │A:安怎 │ │ │ │ │B:阿你在做甚麼 │ │ │ │ │A:我剛才在厝 │ │ │ │ │B:你在厝,阿你現在在哪裡 │ │ │ │ │A:我騎摩托車出來 │ │ │ │ │B:是喔 │ │ │ │ │A:嘿呀 │ │ │ │ │B:我用手機,等一下打給你 │ │ │ │ │A:好啦 │ │ │ │ │108年9月6日12時4分50秒 │ │ │ │ │A:乎嘿 │ │ │ │ │B:你在哪裡 │ │ │ │ │A:厝呢 │ │ │ │ │B:你出外 │ │ │ │ │A:溪湖 │ │ │ │ │B:你現在有在外面 │ │ │ │ │A:看我大ㄟ有閒好嗎?你現在要過 │ │ │ │ │來 │ │ │ │ │B:到廟口 │ │ │ │ │A:好好 │ │ │ │ │B:我在廟裡這 │ │ │ │ │108年9月6日23時13分04秒 │ │ │ │ │要來找我嗎?用走的進來 │ │ ├─┼────────┼───────────────┼──────────────┤ │2 │於108年10月14日1│108年10月14日18時57分31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8時57分起,李守 │B:上次跟你借500買吃的,我現在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蔡│有了還你,你在那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國輝上開門號聯絡│A:巡守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B:我晚點拿過去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5分鐘,由李 │A:晚點是多晚,不會三更半夜吧?│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沒事我要早點回家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西勢101號 │B:還是你要過來拿,我在外面等你│ │ │ │之蔡國輝住處,販│A:你家嗎?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B:嗯啊 │ │ │ │包與蔡國輝,蔡國│A:好,我過去了 │ │ │ │輝並交付1,000元 │108年10月14日19時35分28秒 │ │ │ │與李守信。 │A:你家又沒人,裝肖a喔 │ │ │ │ │108年10月14日19時41分0秒 │ │ │ │ │B:進來啊 │ │ ├─┼────────┼───────────────┼──────────────┤ │3 │於108年10月15日1│108年10月15日14時17分23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7時23分起,李守 │A:安那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蔡│B:你在哪裡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國輝上開門號聯絡│A:廟口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B:你在廟口,你過來阿財那裡啦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5分鐘,由李 │A:不要,我不要過,你娘勒,我哈│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多東西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村某廟口涼│B:啊我沒那個呢 │ │ │ │亭,販賣甲基安非│A:我不要過那裡啦!就要沒啊,為│ │ │ │他命1包與蔡國輝 │了你500、1000我還跑過給伊吃就 │ │ │ │,蔡國輝並交付1,│不只那些,我在空神喔 │ │ │ │000元與李守信。 │B:啊...啊我沒那個呢 │ │ │ │ │A:我這裡有,我借你啊 │ │ │ │ │B:蛤 │ │ │ │ │A:我身軀有,我借你啦 │ │ │ │ │B:你要先借我...這樣你先去廟口 │ │ │ │ │,你在廟口,廟口哪裡 │ │ │ │ │A:涼亭這裡 │ │ │ │ │B:涼亭那裡,好啦!好 │ │ │ │ │ │ │ ├─┼────────┼───────────────┼──────────────┤ │4 │於108年10月15日1│108年10月15日19時25分52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9時25分起,李守 │B:你在那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蔡│A:在家睡覺幹嘛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國輝上開門號聯絡│B:找你啊,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去找你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5分鐘,由李 │A:你來停車這多久到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108年10月15日22時48分0秒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村某廟口涼│B:喂 │ │ │ │亭,販賣甲基安非│A:等我5分鐘啦 │ │ │ │他命1包與蔡國輝 │B:你在哪裡 │ │ │ │,蔡國輝並交付1,│A:厝,哭爸,你是都沒在看 │ │ │ │000元與李守信。 │B:這樣你來我之前停車那裡 │ │ │ │ │A:好啦!好啦。 │ │ │ │ │108年10月15日22時55分29秒 │ │ │ │ │A:我到了,人呢 │ │ │ │ │B:喂 │ │ │ │ │A:我到了阿 │ │ │ │ │B:你走進來啦!我腳在痛 │ │ │ │ │A:你娘?,你叫我在這裡等,好啦 │ │ │ │ │108年10月15日23時32分37秒 │ │ │ │ │A:衝啥 │ │ │ │ │B:你在哪裡 │ │ │ │ │A:廟口啦 │ │ │ │ │B:廟口 │ │ │ │ │A:在小弟這裡 │ │ ├─┼────────┼───────────────┼──────────────┤ │5 │於108年10月16日2│108年10月16日21時37分6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1時37分起,李守 │B:啊你不是打給我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信以上開門號與蔡│A:跟你講還1粒,我講幾道 │門號Z000000000號行│ │ │國輝上開門號聯絡│B:喔,我就沒聽到,沒信號哩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後,於右揭通話完│A:好啊好啊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畢後5分鐘,由李 │B:好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守信在嘉義縣布袋│108年10月16日21時46分36秒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鎮過溝村某廟口涼│B:晚點再過去 │ │ │ │亭,販賣甲基安非│A:我回家之前來就好,回家之後我│ │ │ │他命1包與蔡國輝 │就不出來了 │ │ │ │,蔡國輝並交付1,│B:你幾點回家 │ │ │ │000元與李守信。 │108年10月16日22時50分23秒 │ │ │ │ │A:衝啥啦 │ │ │ │ │B:喂 │ │ │ │ │A:啥米啦,聽無啦 │ │ │ │ │B:講還在那裡嗯 │ │ │ │ │A:嘿啦 │ │ │ │ │B:好 │ │ ├─┼────────┼───────────────┼──────────────┤ │6 │於109年4月4日7時│無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許,與蔡國輝相約│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 │ │在嘉義縣布袋鎮過│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溝某廟口涼亭,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李守信販賣甲基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非他命1包與蔡國 │ │ │ │ │輝,蔡國輝交付1,│ │ │ │ │000元與李守信。 │ │ │ └─┴────────┴───────────────┴──────────────┘ 附表五: ┌────────┬───────────────┬──────────────┐ │ 方式 │ 通聯譯文 │ 所處之刑及沒收 │ │ │ │ │ ├────────┼───────────────┼──────────────┤ │於108年9月1日8時│108年9月1日8時39分29秒 │李守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40分起,李守信以│A:喂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 │門號0000000000號│B:喂 │門號Z000000000號行│ │行動電話與鄭漢斌│A:安那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持用門號00000000│B:阿你在哪裡?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 │62號行動電話聯絡│A:我在那個..財呀這裡勒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後,於右揭通話完│B:厝ㄟ喔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畢後5分鐘,由李 │A:財呀這呢 │ │ │守信在在嘉義縣布│B:喔,好啦!我過去找你啦 │ │ │袋鎮過溝廈厝33之│A:你...好好好 │ │ │1號之王慶財住處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1包與鄭漢斌,鄭 │ │ │ │漢斌並交付2,000 │ │ │ │元與李守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