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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仁智林正雄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有禮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有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一○二年九月十六日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乃於當事人之真意不甚明確時,依此規定,以確定其上訴之範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32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有禮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聲請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範圍,真意又不甚明確,依法視為全部上訴,而被告就上開判決中之102年7月31日、102年9月16日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皆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含在途期間)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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