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8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87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庭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6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庭瑋施用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庭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嘉簡第1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須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對犯人之嫌疑,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雖因警方於盤查後發現其有毒品前科、精神萎靡等情事,惟其先前是否曾有施用毒品紀錄,僅為品格證據,而精神萎靡之原因甚多,是以當時警方並無驗尿報告存在,且自被告身體外觀檢視,亦未見被告身上有何施用毒品跡象,復未於被告身上扣得任何毒品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顯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則被告在警方尚未查得其本件施用毒品之犯罪跡證前,即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且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等情以觀,被告係於有偵查職權之員警製作警詢筆錄及其尿液檢驗報告未有結果而尚未發覺其前揭犯行前,主動向警坦認有前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依被告之陳述、前案紀錄、戶籍資料等,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495號判決意旨參照)外,其於91年起,即有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詐欺、侵入住宅等多項前科,素行非佳;猶未體認施用毒品對己身健康、家人及社會所生危害非淺,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認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定力不足;坦認本件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為家中次男,未婚,母親過世,從事粗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毒偵字689 第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87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