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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宏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宏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48號及104年度嘉交簡字第70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一日              │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3月08日20時19 │  103年10月16日     │                    │
│                │分回溯26小時內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 │嘉義地檢104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9號        │偵字第44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48號  │104年度嘉交簡字第705│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1月21日     │  104年06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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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48號  │104年度嘉交簡字第705│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4年02月12日     │  104年07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812號             │第290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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