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銘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偵字第67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余銘周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余銘周自不詳時地購入賀眾牌熱飲機1台,並在其所承租之嘉義市○○○路0號1樓之賀茶堂飲料店內使用。其本應隨時注意其電器產品之使用情形(即電器產品應依產品規格使用,上開熱飲機已有內建斷電系統,自行外接電路,可能因接觸不良或線路品質問題,而導致電源短路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自行於上開熱飲機外接定時器電源線路,致上開熱飲機於民國104年8月7日上午6時48分,因外接電源線路末端銜接端點附近局部異常過熱後,產生火苗而點燃其他可燃物品後開始延燒,造成該房間及屋內之物品等均因此燒燬,火勢並進而延燒附表所示建物,致有附表所示燒燬情形。
(二)案經沈振祥、蔡雅琴、王蘇秀孌、王家鐘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銘周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參交查卷第19頁,本院卷第24頁),復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F15H07G1號)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嘉義市政府消防局104年8月11日嘉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消防署104年9月9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現場照片283張、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參警卷第35至277頁,本院卷第31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失火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次按倘失火之結果,僅將房屋內傢俱牆壁等物焚燬,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犯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查房屋之主要功能在供人居住遮風避雨,本案火災導致附表編號2至4號之房屋,有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燒燬情形,足見前開房屋牆壁結構、屋頂等主要構成部分有碳化、崩塌等嚴重燒燬情形,喪失建物遮風避雨之主要效用,應認已達燒燬程度;另附表編號1、5所示房屋僅外牆磁磚脫落、北側牆面鋁窗玻璃龜裂及房屋內部遭受燻黑,尚未喪失遮風避雨之效用,未達燒燬之程度。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及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論斷。雖檢察官未就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購買上開熱飲機使用,本應注意電器之使用情況即不得自行外接電源線路,以免因外接線路接觸不良或線路品質不良而生問題,竟疏未注意,造成外接電源線路末端連接處異常過熱,致本案火災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幸未造成人員傷亡;2.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未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諒解;3.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商、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建物門牌號碼│燒燬情形 │ ├──┼──────┼───────────────────────────────────┤ │ 1 │嘉義市民生南│民生南路5號(同心大廈)除北側外牆磁磚部分剝落,2樓樓梯間北側牆面鋁窗玻│ │ │路5號 │璃(龜)破裂外,內部未受火勢波及,明顯係受延燒空間(如照片43-48)。 │ ├──┼──────┼───────────────────────────────────┤ │ 2 │嘉義市民生南│1、廁所:內部牆面附著煙粒子嚴重煙燻,以上部燻黑較劇,廁所入口木門呈半 │ │ │路3號 │ 開啟,板面由西向東呈漸層碳化燒穿,廁所西側樓梯旁通道北側牆面灼烤碳 │ │ │ │ 化以西側較劇,南側牆面嚴重灼燻黑,部分磁磚受燒剝落,通道上方天花板 │ │ │ │ 燒烤碳化以西側較嚴重(如照片211-213)。 │ │ │ │2、東側通道:東側通道北側木門由南向北呈漸層碳化燒穿,木門上方板面呈西 │ │ │ │ 低東高斜面灼燒碳化痕跡,東側木質隔間牆面西面三夾板面大部燒失,殘留 │ │ │ │ 東面(靠垂揚路321號1樓)三夾板面呈現由西向東漸層碳化部分燒穿痕跡; │ │ │ │ 通道西側與飲料店分隔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嚴重燒失,殘存少數嚴重碳化木 │ │ │ │ 柱,通道上方夾層中間以北區域嚴重燒失垮落,上置紙箱裝塑膠瓶燒燬碳化 │ │ │ │ 掉落下方及西側熱飲機旁地面(如照片213-218、246-250、258-260、273-27│ │ │ │ 4),燒失碳化情形以西側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中間附近最為嚴重。 │ │ │ │3、飲料店:飲料店前(西)側鐵、木架混搭塑製遮雨棚嚴重燒失,僅西端靠立 │ │ │ │ 型招牌附近及西北、西南端角落小部分殘留,木架嚴重碳化,2樓中間鋁窗燒│ │ │ │ 熔鋁框及外部層封鋁板熔落附著於遮雨棚鐵架及部分殘存木架上,部分遮雨 │ │ │ │ 棚燃燒掉落物連同燒熔鋁框、鋁板掉落於鐵捲門前(西)側地面,鐵捲門於 │ │ │ │ 救災時由消防人員破壞進入搶救,嚴重灼燒變色以中上部較嚴重,鐵捲門上 │ │ │ │ 方力霸鐵架橫樑外覆板面中間附近由內(東)向外(西)燒穿(如照片1-11 │ │ │ │ 、151-152、183-186、190-191)。檢視內部天花板大部分燒失,中間橫樑以 │ │ │ │ 東區域屋頂木質樓板嚴重燒失,殘存小量樓板嚴重碳化;另由下向上觀察熱 │ │ │ │ 飲機上方附近區域木質樓板大範圍嚴重燒失,樓板上方2樓臥室3南側靠牆中 │ │ │ │ 間偏東擺放木桌嚴重燒燬碳化向西北傾斜靠於鐵架,木桌底面板面以西北端 │ │ │ │ 燒失碳化較劇,木桌底部木質樓地板燒失(如照片203、205、213、223-226) │ │ │ │ ,北側東端入口木門前(南)側靠牆擺放木櫃燒燬碳化,西端底座板面部分 │ │ │ │ 燒失向西傾斜,底部木質樓地板燒失,靠西、北側牆面擺放床舖彈簧床灼燒 │ │ │ │ 碳化,木床底座板面燒失,燒失碳化以東南端較嚴重,木床座底部木質樓地 │ │ │ │ 板嚴重燒失以東、南端較劇(如照片169-182、199、203、205、213、223 │ │ │ │ -226、271、277);北側牆面木質隔間板面嚴重灼燒碳化呈現東低西高由南向│ │ │ │ 北漸層斜面灼燒碳化痕跡,靠西側上方木架燒燬掉落,靠牆裝設木櫥櫃上置 │ │ │ │ 封口機、搖搖機、泡茶機等嚴重燒燬碳化變色,木櫥櫃南面呈現東低西高斜 │ │ │ │ 面灼燒碳化痕跡(如照片191-196、199-200、205-206);南側牆壁西端電源 │ │ │ │ 開關箱連同電源線路嚴重燒燬變色掉落地面,內部無熔絲開關全部燒燬,牆 │ │ │ │ 上木窗、通風扇及壁掛液晶電視燒燬殘存金屬部分呈鐵鏽色,牆柱西側擺放 │ │ │ │ 冰櫃燒燬變色以北面東端下方較劇(如照片183-200),牆柱東側展示冰箱嚴 │ │ │ │ 重燒燬向東傾斜,以東北端鋁門框燬損熔短最為嚴重,殘留金屬機體之東、 │ │ │ │ 西面均呈北低南高斜面灼燒反白變色痕跡;中間偏東熱飲機北側置放冷水桶 │ │ │ │ 木台架內部空間木質牆面加覆礦質板面灼燻黑燒損輕微(如照片170、218-21│ │ │ │ 9),熱飲機西側洗滌台上圍覆鐵皮及下方鐵架燒烤變色情形以南面較嚴重, │ │ │ │ 洗滌台南面及下方東、西面之木質板面呈南低北高斜面灼燒碳化燒痕,木架 │ │ │ │ 燒細碳化以南側較嚴重,洗滌台上濾水器燒燬掉落,連結至熱飲機東面下方 │ │ │ │ 金屬管路之金屬水管嚴重灼燒變色垂跨東面鐵皮、木架上,另一條金屬水管 │ │ │ │ 銜接於燒燬掉落洗滌台之濾水器垂落地面,部分濾水器掉落地上與展示冰箱 │ │ │ │ 東面燒熔殘存向北倒落地面之鋁門鋁框架焦黏一起(如照片204-206、227-22│ │ │ │ 9、275、278、280),熱飲機下方木台架以南側之二根木支架南面燒烤碳化較│ │ │ │ 劇,北側之二根木支架南面受熱烤部分表層輕微碳化,部分尚保有木材原色 │ │ │ │ ,木台架下方洗滌台上反置鐵凳之朝上凳腳灼燒呈鐵鏽色;熱飲機東側設置 │ │ │ │ 通上夾層木製樓梯嚴重灼燒碳化以南側頂端靠夾層附近最嚴重,木樓梯下端 │ │ │ │ 部分尚保有木材原色,樓梯下方黑色土狗朝西南尾朝東北背朝西北側躺於地 │ │ │ │ 面,已明顯死亡,受燒烤情形以朝東南面之腹部中上部較嚴重(如照片207-2│ │ │ │ 09、218-220、279-280、246-248);展示冰箱以東至東側通道、熱飲機以南 │ │ │ │ 至牆壁,高度約熱飲機東側木樓梯頂端附近之方型區域設置木質夾層(如照片│ │ │ │ 261-263),熱飲機南側夾層之木質隔間板面(夾層之北側約木樓梯高度至地面│ │ │ │ )板面嚴重燒失,殘存木架東、西兩端均呈燒細碳化,以東端木架燒細燒短 │ │ │ │ 碳化較西端嚴重(如照片209-210、218-222、275、278-280),木質夾層北側 │ │ │ │ 靠熱飲機附近夾層板面大半燒失垮落,殘留南側小部分板面嚴重碳化,懸靠 │ │ │ │ 於南側牆壁,夾層南側木窗燒燬碳化,靠窗擺放電腦及靠西面側立板面擺放 │ │ │ │ 之電腦螢幕嚴重燒燬,殘留金屬機體燒損變色掉落下方木桌附近,夾層北側 │ │ │ │ 靠熱飲機附近置放紙箱保麗龍杯雜物嚴重燒烤碳化掉落,夾層下方南側靠牆 │ │ │ │ 設置茶葉木架及置物木架嚴重燒燬,大部分燒失,木桌燒垮碳化,木架下方5│ │ │ │ 加侖原料鐵桶灼燒呈鐵鏽色(如照片261-265、276、278)。 │ ├──┼──────┼───────────────────────────────────┤ │ 3 │嘉義市民生南│北側鐵捲門及落地鋁窗玻璃於救災時由消防人員破壞,靠鐵捲門擺放展示櫃頂部│ │ │路1號 │受熱烤微呈泛黃(如照片81-82);內部櫃台、各麵包展示櫃及螢幕鋁櫃等均遭受 │ │ │ │程度不等之燃燒碳化物掉落其頂部面,表層灼烤部分輕微泛黃碳化(如照片85-86│ │ │ │);西北側落地鋁窗上方牆面燻黑,靠落地鋁窗擺放展示櫃頂部受燃燒掉落物灼 │ │ │ │烤呈泛黃現象(如照片83-84);東側牆上冷氣室內機外殼燒熔燬損,殘留金屬機體│ │ │ │掉落於靠牆擺放展示櫃頂部,牆面上端天花板附近灼燒碳化變色以靠南端較嚴重│ │ │ │(如照片85-6);南側牆面東端木門由南向北呈漸層燒穿碳化痕跡,牆面中上部 │ │ │ │表層粘貼壁紙部分脫落,上方板面由西向東燒穿碳化(如照片87-90、214-217) │ │ │ │;天花板板面部分燒穿,木架碳化以上部較底部嚴重,東、南兩側與牆面銜接處│ │ │ │燒損垮落呈東南低西北高斜面落靠於東南端傳真機木桌上(如照片85-90);屋頂│ │ │ │樓板灼燒碳化,東南側區域附近樓板由南向北向上燒穿(如照片85-87、89、118│ │ │ │、128、130-132、169-170、205)。綜觀該戶內部燒燬情形呈現以東南側天花板 │ │ │ │與屋頂樓板附近空間最為嚴重,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燃燒痕跡。 │ ├──┼──────┼───────────────────────────────────┤ │ 4 │嘉義市垂楊路│1、一樓部分: │ │ │321號 │(1)客廳:屋頂樓板由西向東、由南向北灼燒碳化,天花板除東、北側小量板面 │ │ │ │ 殘存外,其餘板面嚴重燒失,殘留嚴重碳化木架,四周木質裝修牆面頂端輕 │ │ │ │ 微熱煙燻損,以西側中、南端附近灼燻黑較劇,內部擺放家具物品等均未受 │ │ │ │ 火勢直接波及(如照片91、93-100)。 │ │ │ │(2)樓梯間:西側木架三夾板隔間牆面由西向東呈漸層燒穿碳化,天花板面西側 │ │ │ │ 漸層燒烤碳化,向東漸輕,地面西南角落擺放鞋架西面輕微灼烤碳化,其他 │ │ │ │ 部分完好(如照片101-104)。 │ │ │ │2、二樓部分: │ │ │ │(1)樓梯間:樓梯間東側牆面中間偏上呈水平灼黑痕跡;南側牆面上木窗燒燬, │ │ │ │ 牆面木架三夾板呈西低東高漸層灼燒碳化痕跡;北側牆壁木窗燒燬,殘存木 │ │ │ │ 框碳化,牆面中上部灼黑較劇,灼黑燒白變色情形以西面靠通道較劇向東依 │ │ │ │ 序漸輕;樓梯間平台擺放洗衣機燒燬,金屬機體以西面燒烤變色較嚴重,東 │ │ │ │ 面較輕;屋頂木支架西側部分燒失,水泥瓦片部分掉落,鐵架灼燒變色,屋 │ │ │ │ 頂燒燬情形以西側較嚴重向東依序漸輕(如照片34-36、105-108)。 │ │ │ │(2)餐廳及廚房:餐廳東側牆面由中間處呈水平灼黑變色痕跡;北側鋁窗玻璃破裂│ │ │ │ 掉落,牆面木架三夾板呈西低東高燒失碳化,以燒失碳化情形以西側較劇( │ │ │ │ 如照片109-110);南側與廚房分隔之木櫥櫃嚴重受燒碳化,西端上部受燒向 │ │ │ │ 西略呈傾斜狀;西側木質隔間板嚴重燒失,靠牆木座椅以南端受燒碳化較嚴 │ │ │ │ 重(如照片109-110、114、117-118),內部餐桌及木椅受燃燒掉落物掉落其 │ │ │ │ 上,由上向下灼烤碳化,且以西面灼烤碳化情形較東面嚴重(如照片110);天│ │ │ │ 花板面及木架嚴重燒失,殘留東、北側小量木架嚴重碳化,屋頂水泥瓦片灼 │ │ │ │ 黑,靠西側部分木架燒失、瓦片掉落(如照片110、114);廚房東側牆面磁磚 │ │ │ │ 呈南低北高灼燒變色剝落狀,下方流理台門板中上部灼烤泛黃輕微碳化;北 │ │ │ │ 側與餐廳分隔之木櫥櫃嚴重受燒碳化,西端上部受燒向西略呈傾斜狀;南側 │ │ │ │ 牆上木窗嚴重燒燬,殘存木架嚴重碳化,牆上東端排油煙機燬損灼黑,流理 │ │ │ │ 台及瓦斯爐具灼黑以東端較嚴重,電冰箱及其西側電器鐵架呈西低東高灼黑 │ │ │ │ 燒白變色痕跡;天花板面及木架嚴重燒失,屋頂水泥瓦片灼黑,靠西側部分 │ │ │ │ 木架燒失、瓦片掉落,屋頂鐵架灼燒變形變色以西南側附近較嚴重,向東、 │ │ │ │ 北依序漸輕(如照片111-112、114-118);西側與臥室2共壁木架三夾板隔間嚴│ │ │ │ 重燒燬,殘留北端小量木架嚴重碳化。 │ │ │ │(3)浴廁間:東側牆面由馬桶水箱附近微呈南低北高斜面灼黑痕跡,馬桶及其水 │ │ │ │ 箱呈西低東高斜面灼黑變色,南、北兩側牆面及內部物品均呈西低東高斜面 │ │ │ │ 灼燒變色碳化痕跡,牆上木窗嚴重燒燬碳化以西端較嚴重;木門呈開啟狀, │ │ │ │ 木板面嚴重燒失,門框嚴重碳化,入口木門南北兩側牆面西面灼燒反白變色 │ │ │ │ 情形則以南側西面較北側西面較劇(如照片108);天花板面嚴重燒失,木架 │ │ │ │ 嚴重碳化,屋頂水泥瓦片灼黑,靠西側通道入口木門附近部分屋頂木架燒失 │ │ │ │ 、水泥瓦片掉落,屋頂鐵架灼燒變形變色以浴廁間西側通道靠臥室3附近較嚴│ │ │ │ 重,呈西低東高斜面傾斜狀(如照片34-37、105、108、111、113、115、118│ │ │ │ )。 │ │ │ │(4)神明廳:神明廳西北面鋁門玻璃嚴重碎裂掉落,頂端部分鋁框燒熔,鋁門西 │ │ │ │ 南側牆面木架三夾板連同外覆鋁板面呈東北低西南高斜面燒烤碳化灼黑變色 │ │ │ │ 痕跡,鋁門東北側牆面外覆鋁板西南端下部由南向北燒熔(如照片133-138);│ │ │ │ 北側木質板面嚴重燒失,殘存木架碳化,外覆鋁板灼黑(如照片137-138); │ │ │ │ 東側木質牆面嚴重燒失,殘存木架嚴重碳化,以南端燒細碳化情形較劇,靠 │ │ │ │ 牆擺設神案燒燬,殘存神案桌腳碳化情形以南面較嚴重;南側東端入口木門 │ │ │ │ 燒失、木質隔間牆板面嚴重燒失,殘存木架嚴重碳化,以頂端燒細碳化較劇 │ │ │ │ ,靠牆擺放茶具架東面灼燒碳化較劇,頂部燃燒掉落物灼烤碳化,北面木架-│ │ │ │ 部尚保有木材顏色(如照片139-142),靠牆木櫃東面由東向西燒穿,北面呈 │ │ │ │ 東低西高燒失碳化痕跡(如照片135-136、139-144);天花板嚴重燒燬,屋頂 │ │ │ │ 木架部分燒燬以東、南側較劇,東、南側部分水泥瓦片掉落,鐵架嚴重灼燒 │ │ │ │ 變色(如照片35-37、133-140、145-146)。 │ │ │ │(5)臥室2:北側牆面木架三夾板面嚴重燒失,殘留木架嚴重碳化,鋁窗、冷氣機 │ │ │ │ 燒燬;西側牆面木架三夾板面嚴重燒失,殘留嚴重碳化木架;東側與餐廳、 │ │ │ │ 廚房共壁之木架三夾板隔間牆面嚴重燒燬,殘留北端部分木架嚴重碳化;南 │ │ │ │ 側東端入口木門燒失、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嚴重燒失以南面(靠通道)較劇,│ │ │ │ 殘存木架嚴重碳化,頂端燒細,靠牆木衣櫥、化妝台嚴重燒燬碳化以東南端 │ │ │ │ 較嚴重;天花板、屋頂木架燒燬,水泥瓦片大部分掉落,屋頂鐵架灼燒變色 │ │ │ │ 微呈扭曲變形下陷狀以中間偏東、南附近較劇,內部彈簧床墊嚴重燒損,露 │ │ │ │ 出金屬彈簧嚴重灼黑變色以南側較嚴重,藤椅嚴重灼燒碳化以南面靠入口木 │ │ │ │ 門附近較嚴重,底部木質樓地板東南端靠入口木門附近呈現由南向北、由下 │ │ │ │ 向上燒穿痕跡(如照片119-132、169-170)。 │ │ │ │(6)臥室1:北側木質隔間板面嚴重燒失,殘存木架嚴重碳化,以頂端燒細碳化情 │ │ │ │ 形較劇,靠牆擺放木椅嚴重燒損碳化,木椅東側手把部分燒失,六層櫃東面 │ │ │ │ 板面呈現由東向西燒穿且呈南低北高斜面灼燒碳化痕跡,南面呈東、西兩端 │ │ │ │ 低中間高之灼燒礙化痕跡(如照片145-148);檢視臥室1西側室外1樓鐵、木 │ │ │ │ 架混搭塑製遮雨棚嚴重燒失,僅西端靠立型招牌附近及西北、西南端角落小 │ │ │ │ 部分殘留,木架嚴重碳化,靠臥室1西側鋁窗燒熔鋁框、鋁板熔落附著於遮雨│ │ │ │ 棚鐵架及部分殘存木架上(如照片151-152);西側中間鋁窗鋁框及鋁窗下方牆│ │ │ │ 面層封外覆鋁板嚴重燒熔落於臥室1外(西)部遮雨棚鐵架上,鋁窗下方木架│ │ │ │ 嚴重碳化,牆面內層木質板面嚴重燒失碳化呈現由鋁窗附近較劇,向南、北 │ │ │ │ 兩端漸輕,靠鋁窗木書桌、木椅燒烤碳化以西面較劇,鋁窗北端靠牆折收桌 │ │ │ │ 電視桌燒烤碳化以東面上部較劇,桌上電視燒燬(如照片145-154),鋁窗南端│ │ │ │ 牆面及靠牆擺放書紙箱吊衣架呈北低南高斜面灼燒燬損痕跡,西南端鐵柱則 │ │ │ │ 呈南低北高燒白變色(如照片153);南側牆面木架三夾板、木窗、鐵皮浪板及│ │ │ │ 靠牆擺放床頭櫃棉被、組合衣櫥呈東低西高斜面燒燬碳化變色痕跡(如照片 │ │ │ │ 153、155-158);東側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木門嚴重燒失,殘存木架嚴重碳│ │ │ │ 化,以東面碳化較劇,靠牆彈簧床嚴重燒燬以東側靠牆附近較嚴重,東側殘 │ │ │ │ 存木架燒短碳化情形則呈現以東面(靠臥室3)較西面(靠臥室1)嚴重;天花 │ │ │ │ 板及屋頂木架嚴重燒燬,水泥瓦片大部分掉落(如照片35-37、157-162、171 │ │ │ │ -172)。 │ │ │ │(7)南側陽台:陽台西側空間置放木窗、木板雜物等呈現北低南高斜面燒烤碳化 │ │ │ │ 痕跡,東側空間擺放冷氣室外機2具冷氣室外機嚴重燒燬,殘留金屬機體散熱│ │ │ │ 器嚴重變色,西端散熱器部分燬損變形斜向北面,屋頂木架嚴重燒燬,水泥 │ │ │ │ 瓦片大部分掉落,屋頂鐵架劇烈燒烤呈扭曲下垂狀且嚴重受燒呈鐵鏽色以中 │ │ │ │ 間偏東附近較劇,陽台北側與臥室3共壁木質隔間牆板面嚴重燒失,木架嚴重│ │ │ │ 燒失碳化,屋頂鐵架劇燒烤扭曲變形變色及南側鐵欄杆灼燒變色情形均以中 │ │ │ │ 間偏東附近最嚴重且以北面較南面嚴重(如照片35-37、163-166)。 │ │ │ │(8)中間通道:介於臥室2與臥室3之間中間通道南側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嚴重燒 │ │ │ │ 失,殘留木架以東端燒短燒細較劇,北側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燒失情形以南 │ │ │ │ 面較劇,殘存木架上端部分燒失嚴重燒細,天花板及屋頂木架燒失,水泥瓦 │ │ │ │ 片掉落,屋頂鐵架嚴重燒烤扭曲變形微呈斜向南側,木質地板中間以東部分 │ │ │ │ 呈現由南向北、由西向東燒穿碳化孔洞現象且以底部碳化情形較上部嚴重, │ │ │ │ 樓地板鐵架灼燒變色(如照片130-132、167-170、217、223-226)。 │ │ │ │(9)臥室3:西側木質隔間牆嚴重燒燬碳化以東面較劇,天花板燒失,屋頂木架嚴│ │ │ │ 重燒失,水泥瓦片掉落,鐵架嚴重灼燒下垂扭曲變形呈鐵鏽色以中間偏東附 │ │ │ │ 近最為嚴重,南側與陽台共壁木質隔間牆板面嚴重燒失碳化殘留東、西兩端 │ │ │ │ 小量嚴重碳化木架,鐵架中間偏東嚴重變色扭曲變形;北側牆面東端木門燒 │ │ │ │ 失,木架三夾板隔間板面嚴重燒失,殘留木架以東端燒短燒細較劇;東側木 │ │ │ │ 架三夾板隔間板面大部分燒失,殘留小量嚴重碳化木柱;南側西端靠牆擺放 │ │ │ │ 組合衣櫥燒燬,鐵支架變形向東北彎落嚴重變色,底部木質樓地板嚴重燒失 │ │ │ │ ,部分衣物掉落直下方樓下○○○路0號1樓空間(如照片199、203、208、 │ │ │ │ 210),南側靠牆中間偏東擺放木桌嚴重燒燬碳化向西北傾斜靠於鐵架上,木 │ │ │ │ 桌底面板面以西北端燒失碳化較劇,木桌底部木質樓地板燒失(如照片203、 │ │ │ │ 205、213、223-226),北側東端入口木門前(南)側靠牆擺放木櫃燒燬碳化 │ │ │ │ ,西端底座板面部分燒失向西傾斜,底部木質樓地板燒失,靠西、北側牆面 │ │ │ │ 擺放床舖彈簧床灼燒碳化,木床座底面板面嚴重燒失,燒失碳化以東南端較 │ │ │ │ 嚴重,木床座底部木質樓地板嚴重燒失,以東南端附近較嚴重。 │ ├──┼──────┼───────────────────────────────────┤ │ 5 │嘉義市垂楊路│1樓店鋪展示空間煙燻、2樓樓梯間及儲藏室2煙燻、2樓儲藏室1部分天花板破裂 │ │ │315、317號 │、屋頂石綿瓦灼燻黑。1樓店舖展示空間及儲藏室部分均僅煙燻,未受火勢直接 │ │ │ │波及(如照片49-60);2樓樓梯間及儲藏室2部分均僅煙燻,未受火勢直接波及 │ │ │ │(如照片59-64);儲藏室1燒損部分侷限於天花板上方空間為主,部分天花板破│ │ │ │裂,木架碳化,屋頂石棉瓦灼燻黑。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 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