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5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漢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漢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漢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1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所受教育不高,業工,生活勉能維持,以及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其於103年間,再犯二次施用毒品之前科,此有其前科紀錄表可參,足見其素行不佳,亦缺乏戒除毒品,邁向正途的決心。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1506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