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何永和
- 被告
- 劉勝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何永和對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被告劉勝隆妨害自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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