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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家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家文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4年4月15日之前,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3.11.28       │103.10.0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3年度 │嘉義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32號  │毒偵字第200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 │104年度嘉簡字第 │
│      │        │220號           │4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3.19       │104.04.07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 │104年度嘉簡字第 │
│      │        │220號           │421號           │
│判  決├────┼────────┼────────┤
│      │判    決│104.04.15       │104.04.23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4年度 │嘉義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345號(  │執字第1683號(待│
│                │已易科罰金繳清)│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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