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61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交簡字第61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豐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豐任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呂豐任於民國104年5月8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止,在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某燒烤店飲用啤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飲酒處離去、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1分許,行經嘉義市○區○○街○○○號建築物前時,為警攔查,察覺呂豐任身上酒味甚濃,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豐任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3頁、偵字3301號卷第11至12頁),復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10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呂豐任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前揭機車上路,顯然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惡性非輕;(2)本案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3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再犯同類型公共危險案件,致前揭緩起訴處分遭撤銷乙節,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度撤緩字第4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紙存卷可參,然被告業已履行前揭緩起訴處分所附「向公庫1次支付新臺幣7萬元」及「參加2小時法治教育」等條件,此經本院核閱該署104年度緩字第740號、104年度緩護命字第355號執行卷宗屬實;(3)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於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至鉅;(4)犯罪之動機、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攔查測得其每公升0.63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61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