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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0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08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凱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易字第578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凱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捌包(檢驗後淨重合計貳拾玖點零玖伍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貳拾貳點伍肆貳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黑色咖啡包拾包,及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拾捌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許凱洋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及前案資料等,審酌被告曾有持有第三毒品犯罪紀錄之品行;為家中次男、未婚無子、免役之生活情形;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犯罪時未受明顯之刺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及期間;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為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

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本案扣案之白色結晶8包,經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29.27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9.095公克),扣案之黑色咖啡包10包,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共18只,為供盛裝包覆毒品,具防止其裸露、逸出及潮濕等功能,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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