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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書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書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莊書瑋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調字第302號、第30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院以同案號裁定不付審理。詎莊書瑋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1月14日晚間8時許,在嘉義市中正公園某處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16日凌晨2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建築物前,因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並於同日凌晨4時15分許,經警徵得莊書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書瑋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4頁),且警方於104年11月16日凌晨4時15分許,徵得被告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亦有採尿同意書、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2月2日報告編號KH/2015/B028601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10頁),足徵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又被告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調字第302號、第30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院以同案號裁定不付審理等情,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係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莊書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於104年11月16日凌晨2時20分許,在上址建築物前,因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其於有偵查權之員警尚未發覺其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即主動向警方坦承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1份存卷可佐,則被告主動向警方坦承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而接受裁判一節,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予以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竟仍不知戒絕毒癮,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殊屬不該;然考量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因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另斟酌被告於本案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1次、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2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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