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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8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長嗚
輔佐人
龔志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105 年11月2 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更正補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適用法條欄則補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已敘明被告所涉犯之法條為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該條文最高之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則本件既依當事人之協商合意宣告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自應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主文欄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應適用之法條欄漏引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規定,均應予更正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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