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進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4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進添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 105年11月28日受刑人紀進添刑事聲請狀乙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5年4月1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該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至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折算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7.08 │104.12.16 │104.12.1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20號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43號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 │ │ │286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3.18 │105.07.29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 │ │ │286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04.18 │105.10.06(撤回上訴)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520號(編號2│ │ │執字第1958號 │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4.12.21 │105.03.30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20號 │ │ │ 年 度 案 號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7.29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5.10.06(撤回上訴) │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520號(編號2│ │ │ │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