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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進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信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文信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838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7庭 法 官 許進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過失傷害            │                    │
│                │險罪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27日       │103年05月02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 年  度  案  號 │第6524號            │字第493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號│104年度桃簡字第838號│                    │
│事實審│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5.01.29           │105.01.20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號│104年度桃簡字第838號│                    │
│判  決│        │                    │                    │                    │
│      │        │                    │                    │                    │
│      ├────┼──────────┼──────────┼──────────┤
│      │判    決│105年02月15日       │   105年03月0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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