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4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編號3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14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各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又其中附表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 及編號4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數罪合併執行狀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附表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之罪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 及編號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5 年03月19日   │   105 年03月19日   │   105 年03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 年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4 號          │字第434 號          │3945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6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65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08 │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 年07月29日   │   105 年07月29日   │  105 年10月04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6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65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08 │
│      │        │                    │                    │號                  │
│      ├────┼──────────┼──────────┼──────────┤
│      │判    決│   105 年08月19日   │   105 年08月19日   │  105 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刑,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14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 年09月底某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4561號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39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6 年09月20日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39 號│                    │                    │
│      ├────┼──────────┼──────────┼──────────┤
│      │判    決│   106 年10月1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