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筱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筱瑜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3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18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各罪及所定執行刑均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07.05 │105.06.11 │105.08.0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76號 │毒偵字第1411、 │毒偵字第1411、 │ │ │ │1469號 │1469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07│105年度訴字第646│105年度訴字第64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9.30 │105.12.14 │105.12.14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07│105年度訴字第646│105年度訴字第646│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11.18 │106.01.14 │106.01.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5066號 │執字第949號(編 │執字第949號(編 │ │ │ │號2至3定應執行有│號2至3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