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在監執行中,於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共2罪、4月(以上各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4月、3月(以上2罪經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7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6月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
(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19日,而截至106年1月3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30日,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3021號函暨106年1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