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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佐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守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守信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守信因3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再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 月18日23時許  │106年2月20日8時43分 │106年3月6日9時40分回│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 嘉義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525 、531 號     │
│ 年  度  案  號 │第470 號              │                                          │
│                │                      │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6 年度朴簡字第180 號│106 年度朴簡字第195 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6 年5 月4 日        │106 年5 月16日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6 年度朴簡字第180 號│106 年度朴簡字第195 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6 年5 月22日        │106 年6 月5 日                            │
│      │確定日期│                      │                                          │
├───┴────┼───────────┼─────────────────────┤
│                │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66號              │
│備            註│2868號                │(編號2 、3 定應執行刑6 月)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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