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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筱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筱瑜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3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18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各罪及所定執行刑均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07.05       │105.06.11       │105.08.0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76號  │毒偵字第1411、  │毒偵字第1411、  │
│                │                │1469號          │1469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07│105年度訴字第646│105年度訴字第64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9.30       │105.12.14       │105.12.14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07│105年度訴字第646│105年度訴字第646│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11.18       │106.01.14       │106.01.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5066號    │執字第949號(編 │執字第949號(編 │
│                │                │號2至3定應執行有│號2至3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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