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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昆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昆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昆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算1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31日        │105年4月20日        │105年7月26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94│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41│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95│
│                │號                  │號                  │1號                 │
├───┬────┼──────────┼──────────┼──────────┤
│      │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43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46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7月13日        │105年7月15日        │106年1月10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43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46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年8月1日         │105年8月1日         │106年2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備            註│以105年度聲字第8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