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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威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虎簡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且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8年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1月20日,有該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994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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