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威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虎簡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且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8年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1月20日,有該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994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