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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佐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冠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3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再犯附表編號2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11日晚間11│106 年3 月16日晚間11│                    │
│                │時許                │時許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41號          │字第421 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401 │106 年度易字第411 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6 年3 月28日      │106 年6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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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401 │106 年度易字第411 號│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6 年5 月2 日      │106 年8 月3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220號            │第3580號            │                    │
│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