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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易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5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易書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易書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17日上午某時,在其住處廁所,以海洛因摻入香菸中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5年9月20日10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現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x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36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36頁、第250頁至第251頁),又被告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之事實,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與真實姓名照表可佐(見警卷第36頁至第37頁),足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8年5月5日釋放出所;復於受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8月1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縱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所為,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予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而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另被告為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依被告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嘉義縣警察局106年5月17日嘉縣警刑偵一字第1060024454號函(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7頁、第29頁至第228頁、第251頁)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二名分別為2歲及3歲之子女、從事浪板施工業、家境不好之生活狀況、本次並無特別原因而施用毒品之動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行施用毒品,且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且雖非供出本案之上游藥頭,然確實有配合警方偵查另案之毒品藥頭,足證其尚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判決有期徒刑10月稍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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